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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gender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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작성자 Joe
댓글 댓글 0건   조회Hit 14회   작성일Date 26-02-26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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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方面,制定支持LGBT社区的法律可以被视为去殖民化行为。 有些国家已立法保护跨性别者的权利,但另一些国家则将其性别认同或性别表现定为违法。 在许多情况下,跨性别者在就业、住房、医疗保健及其他生活领域中面临歧视。 截至2017年,上海四一一医院赵烨德医生已经完成了超过1000例性别肯定手术[28]。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也为跨性别者提供性别肯定手术治疗[21]。 目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19][6]、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20][21]、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2]、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23]等医疗机构为跨性别者提供性别肯定激素治疗。 2018年发布的ICD-11正式删除剩余有关性倾向的诊断编码[10]。 而非顺性别认同则从精神障碍转而被视作性健康疾患[11]:「性健康相關情況」类的"性別不一致"[12]縮減取代舊版「精神與行為障礙」类的"性身份障礙",并从中剔除"F64.0 易性症"和"F64.1 雙重角色異裝癖"等症[9]。 V. Spain 案认定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歧视禁止包含了变性状态,在2015年的 Identoba and Watch Shemale Hentai Videos Others v. Georgia 案,认定公约第14条歧视禁止包含了性别认同[150][146][151]。
在法律上,通常出生时被指派为男性者会被认定为男性,出生时被指派为女性者会被认定为女性。 如今,对于"男性"与"女性"这两种典型分类之外的多元性别认同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许多新的自我描述开始进入学术与社会讨论,例如泛性别,X性别,性别酷儿和无性别。 在医学与社会领域,"变性欲症"(易性症)的术语逐渐被"性别不一致"[8]或"性别不安"[9]所取代,而"跨性别者"、"跨男"、"跨女"及"非二元性别者"等用语则逐渐取代了"变性人"的分类。 非直接延续强制性医疗做法的法律和政策,包括……性别认同得到法律承认,需要进行手术或绝育的要求,构成了补充的违反尊重义务行为。 德国于1980年制定性别变更之法律,规定申请人须年满25岁、不具婚姻关系、不认同原生性别达三年、经由两位专家(精神科医师、心理师)鉴定并完成绝育手术始可向法院声请变更法定性别[120]。 2008年,无婚姻关系之要件被宣告违宪[121];2011年,强制手术之要件亦被宣告违宪[122][123]。
在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中,委员会还提到国家必须确保LGBTI人士能够行使其和平集会的权利,并且不能因为对于性别认同表达的反对,就以保护道德为名施加限制。 此外,国家制定与实施会影响到LGBTI群体的措施和政策时,应将其纳入作为参与和谘询对象。 立陶宛禁止性别重置手术,指出性别重置手术很具争议,基于一些心理因素社会还不能接受这事。 普遍的人认为性别是受孕的那一刻通过遗传决定的,如果容许进行性别重置手术会引发医学和伦理上的问题。 条款列明:有关性别身份认同、性行为、性犯罪或性信念的批评,或游说改变性别身份认同、性行为、性犯罪或性信念的做法,不被定性为骚扰、诋毁、煽动仇恨或煽动歧视的行为。 在全球范围内,多数法律体系承认传统的二元性别身份及社会角色,即男性与女性,但往往排除其他性别认同与性别表现。
因此,德国在2023年以前的制度为不强制手术但要求提供两份医疗证明之弱医疗模式。 北京大学针对跨性别者的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大陆的跨性别女生在教育方面受歧视的现象较为普遍[90]。 亦曾有接受过高等教育的跨性别女生因学历和学位信息长期无法修改而面临就业歧视[91][92]。 由于在联合国人权公约的架构下,欠缺对性倾向和性别认同在人权事务上清楚的适用原则,因此致力于此议题的非政府组织邀请人权专家起草日惹原则,以便将现有国际人权公约之国家义务应用在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相关事务上。 于2006年11月举行专家会议,2007年3月对外发表日惹原则,共计29项原则,2017年9月举行专家会议,又补充了9项原则,共计38项原则,并就其中12项原则补充国家应有的义务,11月对外发表。 日惹原则虽非联合国文件,但在联合国机构的各类文件中被广泛运用及引用[139]。
这包括……针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重性征者的暴力行为。 美洲人权法院(英语: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应哥斯大黎加政府的提问,在2017年11月24日作成谘询意见(英语:Advisory opinion),认定依据美洲人权公约个人有修改包括姓名、影像和性别等公共纪录的权利,以反映个人自我认定的性别认同。 对公共纪录的这种更正必须是完整、保密、便宜,并仅基于请求者的自由知情同意,不以医疗介入,如手术或荷尔蒙治疗作为必要条件。 许多国家已允许个人透过修改出生证明的法律性别来合法承认性别重新决定。 [10]许多跨性别者选择透过性别肯定手术来永久改变身体,或透过性别肯定激素治疗来半永久性地改变身体状态。 在某些国家,这些医疗程序是获得法律承认的前提条件;在少数国家,法律层面与医疗程序紧密相连,即相同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同时负责决定个人是否能接受治疗及进行相关法律变更。 W出生时是一名男生,2008年接受变性手术成功后,获签发记载性别为女性的新身份证和护照。 同年11月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登记与男友结婚遭拒,其理由是婚姻登记以出生时的性别为准,而且香港也未承认同性婚姻。 W入禀法院提出司法复核,指责婚姻登记官的决定侵犯了她宪法上的婚姻权和私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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